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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要点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李昱律师
     作品进行著作权部分或全部权利的许可使用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应关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以下关键点,切实保证著作权的许可行为符合双方利益和期待,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1  许可方拥有相应权利。许可方并非只能是著作权人,他可能是著作权人授权的他人或其他组织,如音著协等。著作权人将自己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委托给音著协行使,并从中获得一定经济利益及法律保护。同理,著作权人也可以将自己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实体行使,借助其他实体的市场经济地位与便利来实现自己作品的市场化。因为权利的主体可以由合同产生,导致当事人对主体的权利难以界定,或轻信。因此建议被许可方在准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前,一定要细致到位的审查许可方是否具有相应权利、权限,这是签订许可合同的必要前提,否则,一旦许可方并未拥有相应权利,被许可方将极有可能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至法院。现实司法判例中此类案件不胜枚举,被许可方拿出的《许可合同》在真正权利人面前无任何关乎此案的法律效力,赔偿势在必行、无法避免,只能在赔偿后另案起诉原无权利的许可方,但那种周折和难度远大于当初对合同的审查。
2  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别。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其许可使用的对价就高,特点是除了被许可人之外,连同权利人在内的他人均不能使用此作品。非专有使用权的对价相对较低,因为权利人尚可许可其他第三人行使此权利,且其自己行使此权利亦不受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此权利许可使用类别要界定清晰,以使双方对合同对价问题做充分的磋商确定,避免日后因利益问题产生纠纷。
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地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行政区划、国别、地区等进行约定,期间也好定义,双方协商。但此处要关注另一个问题: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如果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则要约定明确以下几项:上传网站地址;上传方式;是否允许转载、下载;付费内容利益分配条件;等等。涉及作品种类不同,结合作品自身特点,此类规定可以非常详尽。
4  许可权利的范围(种类)。一项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包括《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全部十七项权利,但一个作品因其自身独特的性质,未必能使所有这些权利都作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的。因此合同中对作品权利的行使一定要明确是何类别,明确权利的属性,以免无端放大或限缩了权利范围,产生二义性,对合同的履行不利。
这些要点是在签订合同签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对作品的其他细节进行一一洽谈协商,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双方需求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实现并保障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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