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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本市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C028-01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本市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办公地址: 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乘车路线: 740、840、952、803快车
联系电话: 87625123、87625155(语音)
监督电话: 87625122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本市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2、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7、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8、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进口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
2、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2)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
(3)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
(5)行驶证工本费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2、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3、乘车路线:740、840、952、803快车
4、联系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5、监督电话:87625122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20:00周六、周日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办事依据
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本市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 《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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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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