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柴建民律师
××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张××同志,××××年×月×日晚在办理姜××盗窃一案时,
借口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前胸留
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
混乱。杨××、张××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
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
通知我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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