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考点之国际航空法

发布日期:2012-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熟悉)

  1944年《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08年四川34)、航空器国籍制度、国际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熟悉)

  1.1929年《华沙公约》体系(推定过错责任)

  ①对乘客、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责任

  ②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③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严格责任制)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熟悉)

  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内容: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止。

  2.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引渡协议,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不引渡就起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