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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非诉方式创造了工伤赔偿数额最高纪录(220多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李水全律师
    刚从上海公证律师证券网上看到中国最高工伤赔偿案例158万元。案情如下: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于98年5月受被告聘为员工,从事挡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由于被告长期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加点,98年11月仅20天原告加班时间长达78小时,致使原告因劳累过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双上肢被机器绞断。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建议安装假肢。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该委未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仅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待遇12万余元,刘某不服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护理补助费及假肢安装及更换费等共计人民币3413364元。
    被告辩称: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被告公司生产任务长期不饱和,原告所称长期加班导致劳累过度发生事故,与事实不符。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尽职尽责对原告进行救治,但原告漫天要价,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正,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
 
    [法院审理]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因工受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是在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因被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是原告主观过程造成的,且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故对原告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助费、假肢安装及更换费、易地安家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返家路费、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某有限公司的假肢报价支付假肢安装及更换费,不予支持,应当按照某市残疾用品用具服务站的假肢价格支付假肢安装及更换费用,并一次性付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误工费1050元/30天×25=8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78元÷30天×25=11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25天=125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378元×14月=19292元;残疾补助费1378元×12月×(70-28)年=694512元;护理补助费689元×12月×(70-28)年=347256元;易地安家费:1378元×6=8268元。返家路费按被告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予以报销。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假肢安装及更换费12100元×2只×11次=266200元。
    四、以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338801元,抵除原告从被告处预支的生活费29590元,被告仍需支付130921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138万余元,在全国范围内创下因工受伤获得最高赔偿额的首例。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既值得赞赏,也有不足。
    一、在《某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是否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社会保障原则,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经营期间具有不稳定性,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138万余元,值得赞赏。
    二、在《某工伤保险条例》对假肢更换费的支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法院参照《某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假肢更换费26万余元,值得赞赏。
    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某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实属不当。同时,原告需要安装假肢价格为7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价格为7万余元,并有相关假肢部门报价确认,对此价格双方均无异议。法院在判决时主观臆断却以每只价格为1.2万余元作出判决,实属不当。《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工死亡案件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刘某同样无法履行抚养子女及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一义务应当转嫁于被告承担。造成该重大工伤事故系被告长期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加点造成,被告在该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对正处妙龄的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虽然《某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这只能说明法规尚不够完善,法规不完善,不等于劳动者不享有这一权利。法院应当参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

    2012年1月份,我代理的工伤赔偿案例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上述案例的赔偿数额。除去60万的医疗费用外,又一次性赔偿劳动者165万元,工伤赔偿数额超过220万元,应该是创造了工伤赔偿案例新纪录。我的案例如下:
    【案情】:2011年6月30日,邯郸市磁县贾壁乡岗西村段**到山西省孝义市某国有煤矿打工,由于煤矿生产任务紧,考虑到段**原来一直在煤矿工作,有一定的煤矿工作经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即安排劳动者上岗工作。在劳动者上班后第三天,即2011年7月2日19时30分左右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者下肢瘫痪。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劳动者及其家属与用人单位没有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案件处理经过】:
    2011年12月28日,劳动者的家属找到我后,向我详细的介绍了案情,并表示愿意聘请我作为代理人向用人单位讨要工伤赔偿款。2012年1月2日,劳动者与我办理委托手续后,我驱车到山西省孝义市就劳动者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用人单位代表态度很积极,并表示愿意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赔偿数额限定在80万元之内。我当即表示反对,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两个小时的协商,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为当事人申报工伤,但如果当事人同意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用人单位表示愿意在100万之内与劳动者协商。当天晚上,我与劳动者及其家属汇报谈判结果,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及其家属表示:自己家乡距用人单位太远,劳动者行动不便,将来享受工伤待遇太麻烦,表示愿意一次性与用人单位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第二天上午,我又找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详细讲解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者的实际空难,并详细列出了劳动者的各项赔偿数额和依据。经过艰难的谈判,最终用人单位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工伤赔偿款165万元整(不包括已支付的5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
    2012年1月13日,用人单位代表驱车到石家庄市河北省三院(劳动者工伤治疗的医院)与劳动者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至此,段**的工伤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处理评语】:
    1、工伤赔偿数额创造了记录。
据了解,目前国内工伤赔偿数额超过100万的没有,即便是工亡也很少超过100万的。本案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最终获赔165万元,加上已经花去的6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公共赔偿数额超过220万元,创造了中国工伤赔偿记录。
    2、案件处理效率高。
本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利用两天的时间处理了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半年不能解决的工伤赔偿问题。代理律师利用积极和解的方式避免了漫长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繁琐的法律程序。代理律师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节省了法律成本和司法资源。
    3、代理人身份特殊。
    代理人原来是一名煤矿工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深知煤矿工人的人权状况。为了践行自己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的诺言,代理人通过自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申请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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