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哪些方面的现场检查?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6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保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本条是关于现场检查的内容,现场检查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经常采用的监督管理方式。通过强化常规稽核检查,对经营管理混乱和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商业银行及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以及严格处罚制度来加强管理。根据本条规定,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存款业务的检查;对贷款和其他业务的检查;对结算业务的检查;对呆帐的检查监督。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主动配合,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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