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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

发布日期:2012-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录:
一、《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4
(一)最低资本要求……………………………………………………4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5
(三)市场纪律约束……………………………………………………5
二、新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5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6
(一)信贷风险管理……………………………………………………7
1.风险策略……………………………………………………………7
2.分析工具……………………………………………………………7
3.管理流程……………………………………………………………7
4.信息系统……………………………………………………………7
5.组织架构……………………………………………………………8
(二)操作风险管理……………………………………………………8
(三)市场风险管理……………………………………………………9
四、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9
(一)外部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监管………………………………9
1、商业银行准入监管………………………………………………10
2、商业银行经营性监管……………………………………………10
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11
(二)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11
1、提高资本充足率…………………………………………………11
2、完善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11
3、完善存款保护制度………………………………………………11
4、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12
5、完善综合并表控制制度…………………………………………12
6、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12
参考文献………………………………………………………………13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金融趋于全球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差距和诸多矛盾,将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机遇和挑战。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现代国际统一银行管理标志的《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是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将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指出了《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与途径;并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当今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中国最危险的金融风险在哪里?专家定位:银行风险。2006年,中国银行业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依然在增加,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随着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需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一、《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
与1988年老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而复杂,在保持了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这也被誉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具体如下:
(一)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资本的规定。其中,资本的定义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不变,但明确了应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上改变了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的标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化方案、银行内部评级方案(基础IRB)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方案(高级IRB)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新巴塞尔协议》新框架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力求具体量化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因为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方法是用银行的资本净额除以其风险资产,而现在的风险资产中包含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分母项大了,为至少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有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来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是:一是监管当局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有权要求银行具有超出最低资本的超额资本;二是银行具有评估自己相对于总风险资产结构的资本充足比率的程序,并有维持资本水平的策略;三是监管者应该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评估程序和策略以及其资本充足状况;四是监管当局应在银行资本充足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三)市场纪律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增加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定期向公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关键数据,反映银行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二、新协议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实施新协议的障碍
实践中,新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已有所显现。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透露,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据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这4家商业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深刻,其最主要的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各种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也给出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方法。从管理的角度,《新巴塞尔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新的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于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银行业本身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距离世界领先的银行还有相当的差距,无法在短期内具备实施新协议的条件。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分析障碍有三:
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中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其次,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最后,第三大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中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此外,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不规范。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当然,新协议的实施存在障碍并不代表对新协议采取被动的态度。事实上,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国内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或正在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因为,《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世界银行业管理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指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限制逐步取消,国内的商业银行将同时面临来自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有鉴于此,尽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狠抓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是中国商业银行迅速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一)信贷风险管理
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是一项旨在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如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包含以下五个因素:风险策略、分析工具、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
1.风险策略。银行的风险策略是根据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的价值取向、银监会和巴塞尔协议的管理要求制定的。风险策略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偏好、要求的风险回报水平等,因此风险策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银行会采取怎样的组织构架、管理流程与风险工具。
2.分析工具。根据风险管理策略,结合银监会和《新巴塞尔协议》的具体规定,银行选择所要采用的分析工具(如信贷风险内部评级模型),设计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
3.管理流程。分析工具可以在监控点对管理流程提供定量指导,而执行管理流程的人员也可根据其经验对分析工具给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分析工具和管理流程之间存在互动作用,即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优化模型的准确性,而模型准确性的提高又可以提高信贷管理流程的效率。
4.信息系统。根据分析工具所采用的模型和数据需要有先进的信息技术予以支持,如评级规则引擎和数据集市等。否则,先进的分析工具只能停留于书面,很难付诸实践,同时管理流程也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固化,可以提高流程效率与质量,降低流程成本,同时系统本身也可以在流程中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5.组织架构。无论多么先进的分析工具、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都必须运作于合理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绩效考核等)之上。因此,组织架构的设计与实施也是建设全面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一种比较难以控制的风险。目前全世界的银行业也没有一种较好的方法来控制和计量它。《新巴塞尔协议》要求2007年所有的银行都要开始按照协议规定的三种方法的一种来计算经济资本,进而控制操作风险。但据调查,到2006年底,全世界能够满足《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只有大约38%的银行。另外60%多的银行都不可能在2007年以前开始对操作风险实行管理,它们的预期实施时间是2010年到2012年。因此对《新巴塞尔协议》在全球的顺利实施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的。操作风险难以控制的原因在于它跟人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关联,而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特征又相当难以控制,这一点国内和国外都是一样。目前部分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方法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即将银行前三年的收入加总平均,再乘一个系数。当然,《新巴塞尔协议》介绍了三种方法,分别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加权平均法属于基本指标法类。
国内商业银行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真正达到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至少还需3到5年的时间。而中国人文环境的差异、地方文化特征、商业氛围又会对操作风险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明确了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全球范围来看,操作风险已经给不少金融机构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失。尽管国际活跃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迄今为止已经构建出有效完善的操作风险体系的银行却为数寥寥。银行界在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体系、流程、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探索远远落后于信贷风险管理领域。
与国外先进银行的水平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更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在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大有可为。具体的步骤包括:首先,要求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战略上重视对于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把对于操作风险管理的认识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制定出操作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其次,要求对银行的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检查与评估,识别容易产生操作风险的环节,采取流程优化、部门与岗位职责调整等手段,从系统上杜绝或减少操作风险的滋生点;再次,还应该注重技术创新,积极设计操作风险的管理工具,在技术手段上强化对于操作风险的实时管理与追踪;最后,还需要在人员培训与激励方面构建出重视操作风险管理的技能与文化,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3
(三)市场风险管理
相对于全球市场,国内银行由于处于相对稳定和封闭的金融环境,以及面对相对有限的金融产品的选择,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压力比信贷和操作风险为弱。然而伴随着国内利率、汇率逐步自由化的步伐,原来并不突出的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将会逐步放大。一方面,波动更大、变动因素更多以及种类更加丰富的金融衍生工具意味着更丰富的市场风险控制手段,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时候,国内商业银行应当未雨绸缪,为即将要承受的各类市场风险做好准备。  



四、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
可以看到,《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涉及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大风险,以及在中国的实施存在的三大障碍。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走从外部完善银行法律制度监管,从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道路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规划。
(一)外部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监管
首先,立法方面,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同时,充分重视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那些银行监管法制行之有效的国家之经验,并使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大胆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
其次,规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立法的必要补充。为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市场参与者获取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极为必要。如德国联邦监管局设置了公告目录单,优先公告的为风险公告,此外还有经理的委任或退休、股权的变化、法律地位的变化、可偿资本的变化,尤为重要的是超过25%的亏损;同时《报告规则》还规定了公告的性质、范围、时间和编制格式。我国监管法制也应对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定。当然,由于信息公开披露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否则会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慎重确立此范围非常必要。巴塞尔委员会已建立了一个系统委员会来研究与披露有关的问题,以便为银行业提供详细的指导。
最后,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商业银行准入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两个方面。商业银行市场准入资格和业务范围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其他金融立法都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定位于分业经营。随着银行业三法的建立,我国对于商业银行准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如《商业银行法》第3条及第11-13条已做详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商业银行经营性监管,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控制、贷款集中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和“破产”制度,但对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紧急情形——无足够自有资本清偿能力或危险状况时的短期性应急措施未作规定。紧急措施有助于防范个别银行风险的漫延。紧急措施可由立法授权监管主体采取如下措施:1)禁止或限制业主或股东以分配利润和用担保的方式提款;2)禁止银行将可动用支付手段参股投资等;3)禁止吸收存款、提供信贷或作部分限制;4)禁止银行管理层和业务领导人从事业务活动或作部分限制;5)派驻监督人员监督银行业务等。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人民银行可直接进行贷款援助或由中央银行提供担保,以帮助解决短期困难;
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指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法》已原则性地构建了银行破产制度,但是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未予涉及。今后的法规应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申请程序,法律应规定银行申请破产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并应把中国人民银行定为向法院申请银行破产的唯一主体,而不能由银行直接向法院申请。因为银行的破产须谨慎为之,且需经严格审查。同时还应构筑相应的和解程序及有关期间的计算制度。银行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需规范化。此外,作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重要补救措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
笔者曾在农业银行工作多年,深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是防范银行风险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的及现时的、政治的及经济的原因,不良资产占比高、规模大。为确保银行支付能力,防范可能的危机,应当结合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尽快处理坏账损失,补充资本金,使之符合新协议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即全部资本金不低于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低于全部加权资产的4%。
2、完善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今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首先是要赋予商业银行充分的核销自主权;其次是商业银行既要按照贷款余额计提普通风险准备金,又要按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特别风险准备金。
3、完善存款保护制度。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护制度为许多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由此可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国际化进程逐渐加速的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不仅是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推动的一项银行监管保障措施,同时也应当成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4、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巴塞尔《核心原则》中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报告的内容做出规定,制定明确的会计准则,以保证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内容清楚,具有可比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其管理活动中,不论从遵守巴塞尔国际规则要求角度,还是从接受监管当局的统一监管角度,都应当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及方法。
5、完善综合并表控制制度。巴塞尔《核心原则》中提出并强调了综合并表监管的原则。事实上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其内部控制中加强综合控制,并表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并表控制体系应包括: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综合控制;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的综合控制;信贷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业务的综合控制;国内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业务的综合控制。不可否认,综合控制具有一定难度,因为它需要相当高的银行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还涉及到国际协调问题。
6、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鼓励银行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职责明确的管理结构,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独立检查的董事会,独立审计及检查执行情况的部门。据此,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制度势在必行。目前,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已由国有商业银行完成向股份公司改制的转变,工行与农行仍处于酝酿阶段。经验表明,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① 李枚:《银行法概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③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13条
⑤ 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⑥ 徐杰等:《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182页
⑦ 施能自:《中国银行业如何理解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载《新金融》2004年第8期
⑧ 王姗:《<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载《投资金融》2003年第8期
⑨ 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版

作者:戴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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