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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12-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是进行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人必须享有代理权才能进行代理活动。不论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根据,没有代理权就意味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实践中,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主要表现为:

  第一,未经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工,公司派其外出采购一批冰箱,在采购过程中,遇到某洗衣机厂欲出售一批洗衣机,张某认为这批洗衣机质优价廉,于是以公司的名义与洗衣机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贸易公司并没有委托张某采购洗衣机,故张某购买洗衣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关系中,原则上代理人应该亲自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如需转托他人进行代理,须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再代理人即构成无权代理。因为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紧急情况。

  第二,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代理活动就属于无权代理。非法定代理人要进行代理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未经有关部门的指定而私自进行的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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