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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附专家点评) 6-10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110网律师

 ⑥ “股市黑嘴”汪建中获刑七年
 2011年8月3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的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汪建中先买入股票,后通过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再抢先卖出这些股票,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但其受到的处罚却远不止于这1.25亿元。证监会对其的行政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42号),再加上法院判处的1.25亿元罚金,汪建中除了吐出非法所得1.25亿余元外,还被罚了2.5亿元,可谓得不偿失。这也足见管理层坚决打击股市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裁是非常严厉的,如麦道夫被判150年监禁,罚款和罚金很高。此外,欺诈者还会受到集体诉讼的惩罚,需要对股民付出天价的赔偿款。
 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除了加大欺诈者的违法成本外,还应从制度建设上为投资者挽回损失。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向欺诈者索赔;应建立“投资者公平基金”制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罚金归入“投资者公平基金”而不上缴国库,公平基金应分配给受损的投资者。
 在我国股市低迷不振的今天,投资者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罚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更希望看到国家呵护稚嫩脆弱的中国股市,处处为中小投资者切实利益着想而不断采取的实际行动。证券监管部门应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⑦ 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
 2011年5月14日,丽水“银泰集资诈骗案”历时三天庭审,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等被告人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逾55亿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季文华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季林青、季胜军被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季永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望慧、尹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和5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据检方指控,2003年后,季文华等6人隐瞒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形式,以1.5%至2.5%月利率,在浙江丽水、衢州以及湖南株洲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除一个房地产项目外,被告人所经营的其余房地产项目,均为亏损。55亿元集资款,虽然是以银泰公司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筹集的,但实际上投入房地产的资金极少,47亿元被用于还本付息。在房地产项目未盈利的状况下,靠集资款的后款还前款。集资款中,有7450余万元被季家父子四人用于个人挥霍。
 我国一直屡禁不绝的非法集资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多头监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部门对非法集资实施有效监管。而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对非法集资视而不见,任其发展,甚至有的官员及其家属卷入其中。季家父子以1.5%至2.5%月利率,即18%至30%的年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不少已经超出了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的四倍,已构成“高利贷”。
 对民间融资进行疏导、管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应当是对待民间融资的正确选择。建议政府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实施民间融资的登记制。登记制是解决借款人与融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能有效解决高利贷、非法集资问题。试想,如果社会公众知道事实真相,他们还敢借款给季家父子吗?肯定不敢。但知道事实真相是要付出成本的。在本案中,检方凭借强制力和技术侦查手段以及会计鉴定,才发现了事实真相。作为普通公众,知道事实真相谈何容易?可能会有个别有心人发现季家父子编织的圈套的蛛丝马迹而予以警惕不敢借款,但上当受骗者还是高达1.5万余户。
  ⑧ 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灿发

 让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的途径,过去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者给予行政处罚和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对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直接受害者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调解、仲裁(只适用于财产损害)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昆明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和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最终取得胜诉,让被告企业赔偿417.21万元,并支付损害鉴定评估费132530元。这一诉讼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对违法排污者的行政处罚限制极严,特别是对于行政罚款,往往都要规定一个罚款的上限。即使是对造成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排污者按损失大小的百分比罚款,也要规定一个上限,最初为20万元,后来逐步放宽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只是最近的立法,才开始逐渐对按损害大小百分比罚款的上限有所松动),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而且,行政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也难以完全用于污染治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金纳入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就可以专款专用,避免随便挪用。
 当然,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不一定都要行政机关动用行政资源提起民事诉讼,而更多地还是让直接受到污染损害者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然而,就目前来说,由污染受害者提起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往往困难重重。特别是收集证据、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往往使污染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公益诉讼,对受害范围广泛,涉及社会公益的环境损害,由一定的机构、部门、团体、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十分必要的。昆明市环保局在该案中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该说是顺应了社会的需要和环境法治发展的大趋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昆明市环保局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该案受理和判决,可以说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和完善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积极回应。该案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环境司法的改革与机制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⑨ 仓央嘉措情诗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见与不见》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情诗。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广东女子谈笑靖为这首诗的作者。

 谈笑靖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对本案的事实看起来,是珠海出版社无意中造成著作权的损害后果,但在事实上,无意所为却正是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过失,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当然。
 谈笑靖写出来情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是自己的作品与读者见面,这是一个作者的创作及发表。著作权的取得不是发表,而是创作出作品。谈笑靖创作出来自己的作品,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就依法受到保护。
 珠海出版社未经核实,也未征得作者同意,就将谈笑靖的作品收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以讹传讹,继续使用《读者》的错误署名,看似无意,确有过失,当然构成侵权。尽管出版社声称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使用的作品含标点总共才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但是对于谈笑靖的诗作被侵权而言,却是百分之百。
 在认定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的时候,过错是核心的要件。在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审理本案的法院正确认定珠海出版社看似无意但确实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值得称道。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张扬作者的著作权。在我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中,著作权的保护大概属于最为软弱的一个。直至今天,在网络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比比皆是,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侵害著作权,盗版图书、盗版影碟、盗版软件横行于世,很少能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一些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对被侵权人层层拷问,侵权人乐享其成,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如果所有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能够做到本案判决所做的那样,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人严厉谴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⑩ 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
 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一审后却说自己是做好事。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引发网友热议的“吴俊东案”,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
 2010年11月23日,被告吴俊东驾驶其父吴秀芝所有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瀛洲村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对向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的正三轮摩托车仍以五挡的车速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员戴聪球、胡启明先后摔倒。吴俊东超车2至3米后听见胡启明、戴聪球的喊叫,回头看见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并往前滑行后倒在路边。吴俊东随即停车返回搀扶,戴聪球、胡启明即称吴俊东这么不小心撞倒了他们。此后吴俊东打电话给其父亲,称其出事故了。吴俊东的父亲和村干部戴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戴某打电话报警,称吴俊东驾车和电瓶车相撞,一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胡启明、戴聪球被送往医院时,吴俊东的父亲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
 胡启明、戴聪球于2011年3月17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俊东、吴秀芝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2742.70元。6月3日,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吴俊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共计赔偿69602.4元,吴秀芝对于胡启明、戴聪球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与吴俊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俊东、吴秀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30日,金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俊东不服金华中院的终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曾几何时,做好事受委屈遭错判,刘秋海案、彭宇案、许云鹤案等,在社会上掀起舆论大浪,竟然影响到社会道德水平,临危不敢挺身而出,见死不敢拔刀相助!诚然,在这里一方面确有法官判错案件造成影响的因素,一方面也有当事人撒谎的错判始作俑者。本案的亮点在于,法官在当事人虚假陈述中拨开迷雾,查清案件真相,还事实一个清楚、明白,将谎称“做好事”的肇事者还其真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打破了近年来指责法官的一面倒舆论。
 应该看到的是,在是非面前,法官顾虑重重,不能坚持原则,让做好事的好撒玛利亚人受到委屈,遭受侵权责任的谴责,这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对此,法官和法院应当深思,如何才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严肃执法。
 更应当看到的是,要做到这一点,更重要的是掌握好证据法则的尺度。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言论不是真实的,虚假陈述常见。法官的职责,就是探求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在现实中,司法审判出现刘秋海、彭宇、许云鹤等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上发生了错误。在这些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法官进行推定或者推论,例如既然发生损害事故,被告第一个去救助,就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他为什么会去救助呢?在这样的推论或者推定之下,尽管证据不足,但仍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酿成了错判,造成公众遇到他人危险不敢挺身救助的恶劣社会影响。
 在本案中,面对超车撞人后返回救人却说自己是做好事的抗辩,金华中院查清事实,正确认定责任,并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并现场回答记者的提问,使案件事实和性质昭然,百姓的顾虑和怀疑释然,就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的结果。如此判案,怎么会出现错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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