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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0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0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股份公司诉武进某通信设备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时,需要综合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采用所属领域非公知的技术术语命名、在说明书中是否未以穷尽限定的方式明确或隐含地将该特征限定于某具体结构以及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仅表述为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最终达到的效果等因素。在判断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后,应根据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中关于该技术特征的功能或效果的描述,将说明书中每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必需技术特征整体作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最后在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将该特征的内容与被控侵权产品实现相同功能的必需技术特征进行整体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实现了与专利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方式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方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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