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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8C040
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第6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办理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
乘车路线: 32,414玉渊潭南门下;21,特5,特6,802,827军事博物馆下
联系电话: 010-68556750或6721
监督电话: 68556705、68556955
相关网址: www.bjwater.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我们予以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八区行政区域内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排放户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提供申报单位的排水资料和图纸,包括排水设施现状图、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等资料。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单位的排水户,应提供对污水排放口安装能对水量、pH、O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资料;水质检测制度。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先到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料F水许可申报手续,填写《(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3、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需到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临时排水许可申报,填写《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申请表》,并提供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   
3、乘车路线:32,414玉渊潭南门下;21,特5,特6,802,827军事博物馆下
4、联系电话:010-68556750或6721  
5、监督电话:68556705、68556955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water.gov.cn

样表下载

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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