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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成功案例之---酒驾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蔡治律师

西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最新成功案例之---酒驾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背景:2010年10月12日本律师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陕A++++牌小轿车在西安市某路不慎将刘某某撞倒,致使刘某某右腿骨折,送医住院。事发后在刘某的建议下,赵某某找来同窗好友蒋某某顶替其冒充驾驶员,以期望能够的到保险理赔,使受害者的赔偿能够实现,赵某某不但答应了刘某以上要求,还应刘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了说明酒驾的字据。当初看来,双方除了有诈骗保险金的嫌疑、扰乱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意图外,双方本身并无矛盾,事件似乎正朝着双方设想的方向发展。但事件以后的发展却令赵某某痛苦不堪,整日夜不能寐。在事故认定书作出赵某某与刘某某主次责任的认定后,刘某见冒名顶替已成事实,又握有赵某某承认酒驾的字据,以涉嫌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蒋某涉嫌包庇罪等等要挟,所要钱财,又扬言该钱财有赔偿无关,且不出具相应收据。为此蒋某先后支付数万元,仍不见事故了结的迹象,整日提心吊胆,终日痛苦不堪,夜不能寐。为此赵某某咨询了几个律师,通常这些非专业的律师告诉其,不要揭穿顶替的事实,刘某为了能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不会说出真相。赵某某对此类答复均不满意,是否会日后遭到刘某的勒索,是否会涉及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蒋某会涉嫌包庇罪是否会遭到行政拘留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仍终日提心吊胆,晃晃不可终日。在朋友的介绍下,赵某某找到了本律师,就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包庇罪、是否面临公安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咨询本律师。本律师耐心的,以法律为依据一一解答的以上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赵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本律师以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认为首先你赵某并无保险诈骗的意图,其次也为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办理理赔手续),又未有诈骗结果的发生,显然构不成保险诈骗罪。最主要的本律师认为在酒驾的情况下交保公司仍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保险条款规定了酒驾不赔,法律法规也无明显的依据规定酒驾交保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结合《道交法》《强制保险条列》本律师当时就很肯定的说明,交保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且赵某根本就不会涉及保险诈骗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酒驾致人受伤本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本律师向赵某说明,依照法律规定,酒驾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的关键是受害者是否构成重伤,为此本律师查询了相关的重伤鉴定标准,认为本案中的腿部骨折不构成重伤,为了进一步打消赵某的忧虑,本律师还为其联系了专业的司法鉴定师,得出肯定性的结论不构成重伤。在这方面,赵某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
第三个问题,蒋某是否涉嫌包庇罪,对此很简单,赵某都不涉及犯罪,蒋某和谈包庇罪。
第四个问题,是否澄清事实后面临行政处罚,对此本律师告知在正常情况下,酒驾要将会受到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本案的具体实践已超出时效,对此赵某也不必担心。
第四个问题,交保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这也是以后民事诉讼中最为艰难的一部分,对此本律师会在案件分析中详细阐明观点和法律依据。
在打消赵某以上的忧虑后,本律师结合具体情况果断的提出,为了避免刘某的反复勒纠缠,建议赵某澄清事实,主动承认酒驾,以诉讼方式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关于如何打掉刘某的嚣张气焰,如何启动诉讼程序,在此就不多陈述,仅就本文章的关键问题,和诉讼的艰难过程作详细陈述。
案件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酒驾交保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当庭保险公司以保单,保险合同条款、保监会的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律师当庭辩论认为被告赵某虽是酒驾,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了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酒驾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仅限财产损失,排除了人身伤亡的免责事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看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保险公司混淆损失感念,试图以保险条款的约定拒赔是违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的。第二本律师认为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损失除自杀不设免赔事由体现了法律在人身权保护方面,是对广泛的第三人承担的一种责任,而非本案中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一种严格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条款的约定因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依据现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内容大家都认为“酒驾一律不赔”,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醉驾的人一时没有经济能力不能去赔付受害人,特别像一些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他上一个保险就应该在交强险当中范围内去积极的理赔受害人,首先是对受害人是种保护,保护以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的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案件判决结果: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虽历经艰难,案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我的委托人赵某某挽回了近10万元的损失,同时又让受害人的赔偿的到了充分的保障,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日后的案例分析中,本律师会将在交通事故中比较关注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是否能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医疗费的限额、农村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如何举证等热点问题经行详细的分析。敬请关注,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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