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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出资获取公司变更登记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王振兴律师
杲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所谓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资本管理制度,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股人。杲某对其他股东谎称自己出资250万元,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其他股东的信任,并获取了公司的变更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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