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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a.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c.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 "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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