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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国家追诉义务?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鉴于近现代以来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追究犯罪究竟是国家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在追诉犯罪中,是采用检察官“公诉独占制度”,还是采用私人追诉制度?或者采用公诉为主、私人追诉为辅的制度?如果认为犯罪从本质上是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追诉犯罪在当代社会只能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不仅是公诉案件,即使是自诉案件也不否定其追诉涉及公共利益,也并不能完全免除检察官的追诉义务。有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也可以在审判时出庭陈述意见,在自诉人不到庭、不能到庭或到庭陈述不能等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应通知检察官担当自诉任务,这就是所谓的检察官协助自诉制度。这样做正是基于对犯罪本质的正确认识,认为国家承担着追诉犯罪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责任即由检察官承担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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