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更为变通。
相关法律问题
-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经济适用房归属有什么不同的规定 2个回答0
-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房产归属有什么不同的规定 1个回答0
- 请问劳动法里有没有关于儿童节这天父母可以法定休班陪宝宝过节的规定 1个回答15
- 关于村宅基地和建房的规定协议 0个回答0
- 法定加班工资规定 1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