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有无溯及力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权利保护期本法具有溯及力,即依照本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没有规定,那么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届满的,就不能得到本法保护,没有届满的,可以得到本法保护。比如对口述作品的作者,过去没有规定是否享有著作权,更谈不上对权利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口述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客体,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因此,到1991年6月1日,如果该口述作品的作者还健在或者死后不满五十年,那么,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仍然受到本法保护。第二层意思指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已有规定,那么,在本法施行之日,即使已经超过过去规定的保护期,只要没有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仍然受到本法保护。比如,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著作、译作的作者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三十年。假如某翻译者是1950年去世的,按照文化部的条例,该译作的翻译者不再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但依照著作权法,该译作的翻译者仍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到1991年6月1日,权利的保护期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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