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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09]20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判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判权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法院对于贯彻执行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判权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统一全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民商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商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商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具体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具体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裁量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田、限度内裁量的;
    ()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裁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得行使自由裁晕权。
第四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力求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等价值取向,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的结果不得违反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证据规则和具体案情公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分析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的案件,应根据办案需要依职权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并积极引导诉讼,努力实现办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第八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原理,参照民事政策、民俗习惯、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第九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杈,应当理性合理,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合同解释规则,在充分认知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利益衡量,裁判结果应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第十条  本院或同一级别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已有先行裁判作出自由裁量的,应审慎参照,不得类推。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维稳的群体性案件如需作出自由裁量,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对同一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有重大争议,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应当报批,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适用二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如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
    适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如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本院或下级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生效裁判。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093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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