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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罗湖婚姻律师:现行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一点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同,仅限于受胁迫一方婚姻当事人,排除胁迫方,以及被胁迫方近亲属。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婚姻一开始是胁迫的,但后来被胁迫方也满意自己的婚姻,这时候如果允许近亲属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不利于婚姻稳定。因为胁迫结婚和无效婚姻不一样,具备结婚的所有条件,不影响第三方,而无效婚姻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并且有可能影响第三方如重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
依据《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是自然无效,而是经过法律程序后才能确认撤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撤销婚姻的途径: 1,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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