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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这一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国家赋予他们查禁犯罪活动、打击犯罪活动、惩罚犯罪分子的责任,他们应当尽职尽责,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更是与其负有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严重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等。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故意行为,并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构成这一罪。

  为杜绝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活动,刑法规定,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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