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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的规定,军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构成投降敌人罪。

  刑法规定了两种投降敌人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一般的投降敌人的犯罪。构成该罪应当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

  1.具有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和人民,在战场上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英勇战斗,不怕牺牲。贪生怕死是可耻的,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更是违背了军人的根本职责;其危害性极大,是国法和军纪所不容的。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加强战场纪律,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我军的战斗力是很有必要的。对于那些率部投降、策动他人投降、胁迫他人投降的,应当比一般的投降敌人的犯罪处以更重的刑罚。当然,要将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与被俘区分开来。凡是在战场上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等原因失去抵抗能力而被俘的,正在抵抗中被俘的,或者是在其他危难情况下被敌人俘获的,他们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被俘的,而不是由于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是出于贪生怕死的目的而投降敌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是投降敌人以后又为敌人效劳的犯罪行为。投降敌人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投降后又为敌人效劳,如向敌人提供军事秘密,为敌人进行反动宣传,甚至为敌人作战等,更是背叛祖国和人民的犯罪行为,其性质更为严重,因此本条对此作了单独规定,并加重了处罚。规定对于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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