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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九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陪伴、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2008年3月开始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kaixin.com”域名。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人公司40万元。开心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社交网站是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它在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方面的种种问题。本案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受到广大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法院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起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以及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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