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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2012-05-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则:
 
  一、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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