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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事故诉讼是否有时效限制

发布日期:2012-05-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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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168条规定: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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