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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吸毒后强行“借用”汽车的定罪分析》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6月20日21时许,刘某吸食毒品后从家里携带砍刀、匕首各一把,带上其收留的小孩黄某某,在高县文江镇中心广场一出租车旁,拿出砍刀威胁,并要该车驾驶员喻某某下车,不准取走车钥匙,把车交出来。喻某某被迫下车后,刘某叫黄某某上车后,将该出租车往宜宾方向开走。高县公安局接报后,在高县来复镇响石村路口将刘某截停,刘某用匕首抵住自己的喉部与警方对峙。后经劝解,刘某放下匕首,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该汽车价值55,827元。刘某辩称那段时间精神恍惚,是“借”车到来复镇接其侄女。经法医鉴定,刘某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劫持汽车行为系正常心理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歧】

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抢劫罪,且抢劫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理由是,刘某持刀使用暴力威胁,当场占有控制他人价值5万余元的汽车,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该行为同时触犯劫持汽车罪,本案中,劫持汽车罪应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处罚,而按照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的(通常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认定),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按照竞合吸收理论,应当以重罪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藐视法律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吸毒后,其主观上认为叫驾驶员把车“借给”他使用是很自然的事情。从其供述看,其没有“永久”占有出租车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借用出租车;从其客观表现看,晚上9时许,案发现场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认识刘某的人很多,其不可能抢劫得到出租车,其行为就是要耍流氓、充老大,老子天下第一。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其让驾驶员下车,强行借用该出租车,车内除他自己带的一个小孩外,没有其他乘客,其行为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劫持汽车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内处刑。

【分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内处刑。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分析如下:

劫持汽车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立法上之所以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说明它具有该类犯罪共同的基本特性,即公共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该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换而言之,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随时可能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到了威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假如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本案中,从刘某的作案手段、犯罪对象及所造成后果来看,都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程度。首先,刘某所劫持的对象是出租车,而不是客车、公交车等大型公共客车,况且当时出租车上并没有载客。因此,不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可能性。其次,刘某作案时是使用所携带的砍刀威逼出租车司机喻某某下车,可见其作案目标具有单一性。最后,从犯罪后果来看,刘某抢得出租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并没有横冲直撞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致人死亡的后果。综上所述,该案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劫持汽车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客观方面来分析,本案中刘某携带砍刀、匕首到广场上劫持出租车司机威逼其交出钥匙的行为,很明显符合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特征。只不过这里的财物不是现金,而是汽车。因为刑法中专门设有针对劫持汽车的罪名,所以,难免给人产生一种误解,只要劫持的对象是汽车,那么就可以定劫持汽车罪。殊不知,构成劫持汽车罪是需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劫持汽车的行为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是不能成立该罪的,更不能发生想象竟合的结果。从犯罪主观方面来分析,虽然不能准确得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但从案情发展过程来看,刘某具有很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其后面说是“借”车去接其侄女的辩解,笔者认为,这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以掩饰其罪行的表现。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所侵犯的是出租车司机喻某某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所有权,而并没有触及公共安全。从犯罪主体来看,经法医鉴定,刘某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对劫持汽车行为系正常心理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对本案刘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并且本案抢劫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处罚。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邱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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