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须弄清的几个区别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须弄清的几个区别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分项征收,即将分别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按照规定不同的计税方法征税,由于有些应税项目的某些特征比较接近,容易混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个别税种之间也有些交叉之处,这样很容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难以辨别某项应税所得而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同时,各个应税项目之间税率高低、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不同,有些纳税人故意混淆其所得的性质,避重就轻,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笔者认为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时,必须划清以下几个界限。
  一、个人所得税与农(牧)业税的区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只在若干主要牧区征收)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行业并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其中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须与其他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合并计征;不能单独核算的,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判定一项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在于确定个人与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而演员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合“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所得,教师独立在校外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或兼课收入,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区别。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类所得,即:一是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二是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是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四是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以上四类所得均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分别适用该应税项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区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暂时出让财产使用权(即出租)取得的所得;而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同时,财产租赁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租赁所得中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则包括有价证券、股权(但按国务院规定,目前股票交易所得暂不征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由此可见,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广一些。
  五、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个人所得税法详细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但其中有些项目也要注意划清免税和征税的界限。
  具体包括:
 一是有关奖金: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金免税,要注意划清应税奖金与免税奖金的界限,注意发放省部级以下政府颁发的则征税,但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的奖金除外;
 二是有关利息:免税的利息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则要征税;
 三是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其他补贴、津贴要征税;
 四是有关福利性质收入;
 五是保险赔款;
 六是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是有关离休费、退休费;
 八是有关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的所得;
 九是有关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十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几个区别。由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税务机关对个人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而取得的所得,究竟适用何种应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类是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对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应税所得项目上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数量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承包承租费后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此外,为了避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确定某项所得的适用应税项目时产生混淆,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