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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那些问题(三)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七、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法律规定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出了上述内容之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包含特许体系的其他要素。
1、特许授权
    特许人在进行特许授权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区域商圈状况、被特许人投资规模、区域市场环境、加盟级别和是否为区域特许等因素。同时,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完善,特许授权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特许授权的内容与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相关。特许人的经营资源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核心是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专用产品的供应、专属业务渠道、培训、店址选择、经营指导、研发、行业分析和市场分析、品牌推广和广告、业内声誉等。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涵盖了特许项目开发、品牌建设、渠道拓展、特许体系维护、单店运营等环节的全部内容。
    在实践中,有的特许人将商号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特许授权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内有权独占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有权禁止他人(包括特许人)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内有权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有权排除第三人使用,但是特许人仍然有权在指定区域内开设直营店。普通许可是指被特许人有权在指定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但是其无权排除第三人使用,也无权排除特许人开设直营店。特许授权多采用一定区域的独占许可方式,并且不允许被特许人将特许权再授予给他人使用。
2、合同期限和续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可以看是,条例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特许授权期限的确定应根据行业状况、投资回收周期、特许体系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特许人通常允许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续约。对此,应该明确约定续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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