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不为丈夫婚外情买单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发现丈夫在外包养情人,妻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追回了丈夫赠与情人的一半财产。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情人”刘某支付给“妻子”张某412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4月11日生效。

  张某和丈夫陈某结婚多年,2005年陈某认识了女青年刘某,后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通过银行给刘某转账或存款共计82400元。2011年,张某发现了陈某的婚外情,向法院起诉陈某和刘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某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将824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刘某,且未征得原告张某的同意,侵害了张某的利益,张某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等额的处分权,故责令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41200元为宜,而陈某对自己有权处分的41200元转让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且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