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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2-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释义:本条是对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的规定。

  一、著作权法称呼的理由:

  1 、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 、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

  3 、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使用版权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意义上的版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

  4 、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转译为著作权。

  二、本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其主要理由是:

  1 、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

  2 、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

  3 、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

  既然著作权即版权,本法的名称可以叫著作权法,也可以叫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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