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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拿土地补偿金吗?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关系到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生活的重要的财产。当事人承包土地的时间和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一致,导致在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下列案例中的张某在婚姻存续期内和梁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尔后离婚。张某在离异后,土地征收时是否还能对该责任田对应的土地补偿金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案情经过】

1994年1月2日,张某与梁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将其户口迁至梁某处。1999年国家实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作为一个家庭承包了3.85亩水田。2005年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未将户口迁出便外出务工。2008年年底,双方当时承包的3.85亩责任田以每亩22000元的标准被政府征用,补偿款全部被梁某领取,张某未分得一分钱。2011年2月28日张某具状法院,要求被告梁某给付土地补偿款3520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款230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条也有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梁某在结婚期间,经过二轮土地承包,取得了3.85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故张某虽然和梁某离婚后,但是依然享有该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相关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梁某支付属于他的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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