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小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3工伤的排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三、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武汉市的规定是,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至90日。)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2劳动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能力鉴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2劳动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至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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