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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请律师,这不是假的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110网律师
宁波有一家妇科诊所,医生雇佣了一名护士,一名收费员。医生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而护士与收费员没有行医资格,不时为一些外来务工的女性提供流产以及取宫内节育器的服务。医生很少来诊所坐镇,其中的大部分手术都是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以及收费员来炒作。一天,经人举报,该诊所在为一名早先天做过流产手术的妇女挂盐水时被江北计生局搜查,扣押收费电脑一台。护士及收费员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计生局当场带走。扣押的电脑没有出具扣押手续,也没有现场任何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见证。后来此案由计生局移交公安机关。
为配合计生局打击两非(非法节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报道,此案自2012年5月10立案,7月23日移送到法院。律师于7月22日接受委托,7月25日提交律所公函,被告知7月25日就要开庭。主审法官明确表态,如果律师配合,刑期会很低,如果律师较真,刑期肯定要长。我提出借以定罪的电脑收费信息的扣押存在致命错误,其一;计生局没有相应职权扣押诊所电脑,其二,扣押电脑时没有对信息数据进行保全,没有相应见证人签字,故,如何能证明计生局所查扣的电脑信息是没有经过修改?扣押电脑程序违法,来自扣押电脑的收费信息的证据取得是非法的。法官听取我的意见后,7月25日下午来电通知延期审理。
7月26日又接法官电话,被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合同。起诉书是在这天送达被告人的。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攒度送达起诉书的法官,采取了威胁利诱的语气,对我的小姑娘说:认罪吧,你会很快就从这里出去的!如果不认罪,肯定会重判的!再说上一句:请了律师,会多事的,反而不好。这样吧,我来征询并尊重你们的意思,要不要请律师来为你们辩护?
身陷看守所,已经失去自由的女孩子,是否还有自由选择的自由?
7月27日开庭,我在法庭向被告人核实,解除律师聘请合同,是你的真实意思吗?(你有没有收到来自法官的威胁与利诱?当然,这话我不能讲得如此直白,我还没有傻到要去得罪当地的法官)被 告人迟疑了一会,然后才回答:是真实的意思。
然后律师退庭。
然后中午时分,诊所医生打来电话,她因为在法庭审理时二次在庭下大声说话,而被法警驱逐出法庭,理由是咆哮公堂,被写检讨。
然后判决如下,护士获刑四个月,收费员获刑拘役3个月。
果然是轻的。
然后公众可以在第二天宁波市报纸的一个版块,可以霍然看见:在计生局的大力查处下,某区诊所一名护士及一名收费员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获刑,此举非常有力地打击了我区各地的嚣张的非法节育行为!于是可以合理地预见,计生官员借此可以加官的加官,进爵的进爵。只是做得这样急吼吼,连个道貌岸然的样子都不屑摆一个。那我很屑于摆一个正义凛然的样子给他们看看。
开庭前30分钟,护士的男人及收费员的爹被法官叫去和谐教育。人人都精于利益衡量,普罗大众在如此霸王硬上弓,不判而罪的语境氛围下,很快就举白旗投降了,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也,只不过城府有深浅而己。故,医生在那里狗急跳墙,气急败坏地试图策反,用官方术语来表达,叫负隅顽抗,垂死挣扎,是木有用的。(注,我的委托人是诊所医生,如此次手下护士收费员非法节肓罪名坐实,其诊所被吊销。所以伤心人是别有怀抱的)

计生局是威武的,法院也是高大的。只有二个律师在被告人清脆响亮的“我不需要请律师”的回答中,不出所料地,故而是不亢不卑地退出了据说是庄严无比,也公正无比的刑事法庭。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一种悲哀,没有人再会关注这起案件之后的程序正义,家属很满意,果然法院没有食言,确实是神速地轻判的。不日,她们就将获得自由。不日,而我也会将淡忘,这不过是我执业生涯的一个小插曲。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及我的原创评论。律者,公器也,既然在庙堂上被人肆意玩弄你也木有哭泣,那么,亲,你就忍着点,我也拿来恶搞一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计生局官员学过刑事诉讼的有木有?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是有执法主体,以及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的,不是如狼似虎抱走人家电脑就万事大吉了。并且本案涉及到电子证据,最好在扣押前,虚心地学习下关于电子证据是如何履行保全证据手续,才不至于因程序违法这种硬伤而被人说三道四。法律好歹是件技术活,它与杀猪屠狗都是需要规程的。要不是人家法院罩着你草草了结此案,你们的洋相可要出大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如果基于兄弟单位脸面的需要,告知被告人解除律师代理合同,但要反复向被告人说明有律师的利弊,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请律师的自由,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样地自由。刑诉这条修改成这样有破有立的,会很辨证地全面。至于起诉书十日内以前送达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列外的,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刑事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下次我得吸取教训,我可以先对法官说,俺不做无罪辩护滴。这样我在开庭后忽然杀他个回马一枪:无罪辩护,哈哈。就许人家没有牙齿,我也来个没有牙齿。简称:无齿。)

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非法进行节育罪的规定。靠,计生强制孕妇堕胎,这又是是哪门子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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