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请律师,这不是假的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110网律师
为配合计生局打击两非(非法节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报道,此案自2012年5月10立案,7月23日移送到法院。律师于7月22日接受委托,7月25日提交律所公函,被告知7月25日就要开庭。主审法官明确表态,如果律师配合,刑期会很低,如果律师较真,刑期肯定要长。我提出借以定罪的电脑收费信息的扣押存在致命错误,其一;计生局没有相应职权扣押诊所电脑,其二,扣押电脑时没有对信息数据进行保全,没有相应见证人签字,故,如何能证明计生局所查扣的电脑信息是没有经过修改?扣押电脑程序违法,来自扣押电脑的收费信息的证据取得是非法的。法官听取我的意见后,7月25日下午来电通知延期审理。
7月26日又接法官电话,被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合同。起诉书是在这天送达被告人的。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攒度送达起诉书的法官,采取了威胁利诱的语气,对我的小姑娘说:认罪吧,你会很快就从这里出去的!如果不认罪,肯定会重判的!再说上一句:请了律师,会多事的,反而不好。这样吧,我来征询并尊重你们的意思,要不要请律师来为你们辩护?
身陷看守所,已经失去自由的女孩子,是否还有自由选择的自由?
7月27日开庭,我在法庭向被告人核实,解除律师聘请合同,是你的真实意思吗?(你有没有收到来自法官的威胁与利诱?当然,这话我不能讲得如此直白,我还没有傻到要去得罪当地的法官)被 告人迟疑了一会,然后才回答:是真实的意思。
然后律师退庭。
然后中午时分,诊所医生打来电话,她因为在法庭审理时二次在庭下大声说话,而被法警驱逐出法庭,理由是咆哮公堂,被写检讨。
然后判决如下,护士获刑四个月,收费员获刑拘役3个月。
果然是轻的。
然后公众可以在第二天宁波市报纸的一个版块,可以霍然看见:在计生局的大力查处下,某区诊所一名护士及一名收费员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获刑,此举非常有力地打击了我区各地的嚣张的非法节育行为!于是可以合理地预见,计生官员借此可以加官的加官,进爵的进爵。只是做得这样急吼吼,连个道貌岸然的样子都不屑摆一个。那我很屑于摆一个正义凛然的样子给他们看看。
开庭前30分钟,护士的男人及收费员的爹被法官叫去和谐教育。人人都精于利益衡量,普罗大众在如此霸王硬上弓,不判而罪的语境氛围下,很快就举白旗投降了,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也,只不过城府有深浅而己。故,医生在那里狗急跳墙,气急败坏地试图策反,用官方术语来表达,叫负隅顽抗,垂死挣扎,是木有用的。(注,我的委托人是诊所医生,如此次手下护士收费员非法节肓罪名坐实,其诊所被吊销。所以伤心人是别有怀抱的)
计生局是威武的,法院也是高大的。只有二个律师在被告人清脆响亮的“我不需要请律师”的回答中,不出所料地,故而是不亢不卑地退出了据说是庄严无比,也公正无比的刑事法庭。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一种悲哀,没有人再会关注这起案件之后的程序正义,家属很满意,果然法院没有食言,确实是神速地轻判的。不日,她们就将获得自由。不日,而我也会将淡忘,这不过是我执业生涯的一个小插曲。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及我的原创评论。律者,公器也,既然在庙堂上被人肆意玩弄你也木有哭泣,那么,亲,你就忍着点,我也拿来恶搞一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计生局官员学过刑事诉讼的有木有?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是有执法主体,以及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的,不是如狼似虎抱走人家电脑就万事大吉了。并且本案涉及到电子证据,最好在扣押前,虚心地学习下关于电子证据是如何履行保全证据手续,才不至于因程序违法这种硬伤而被人说三道四。法律好歹是件技术活,它与杀猪屠狗都是需要规程的。要不是人家法院罩着你草草了结此案,你们的洋相可要出大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如果基于兄弟单位脸面的需要,告知被告人解除律师代理合同,但要反复向被告人说明有律师的利弊,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请律师的自由,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样地自由。刑诉这条修改成这样有破有立的,会很辨证地全面。至于起诉书十日内以前送达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列外的,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刑事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下次我得吸取教训,我可以先对法官说,俺不做无罪辩护滴。这样我在开庭后忽然杀他个回马一枪:无罪辩护,哈哈。就许人家没有牙齿,我也来个没有牙齿。简称:无齿。)
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非法进行节育罪的规定。靠,计生强制孕妇堕胎,这又是是哪门子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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