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30    作者:陈德品律师
[提要]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推荐阅读: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
  • ? 安徽省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
  • ?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 ? 两高司法解释在打击涉烟非法经营犯罪中的实践
  • ?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
  • ? 非法经营烟草罪的司法解释
  • ?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标准
  • ? 非法经营罪是什么?
  • ? 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 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及大量的司法解释均可在智豪刑事网官网上查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