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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邱戈龙律师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表明行为人不愿归还所挪用资金的主观意思,折射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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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基本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如果行为人出于暂时使用资金的目的而截留并使用公司财物,因其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故该行为主要侵犯了公司财物的使用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意图将所截留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从而改变财物的所有权状态,则此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中。这些解释或文件中所列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行为,如行为人携款潜逃等,来推定其主观心理态度。这种通过外在客观行为反推支配实施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所得出的结论,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并不一定就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只要行为人有反证证明该结论不确实,就不能单纯以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解释或文件中所列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标准的行为为由,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与依据外在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确定性不同,以行为人不想归还财物的意思表示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更明确、更可靠。这种意思表示通常可以表现为:直接的明确表示不愿归还所挪用财物及间接的对有关挪用事实的否认。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存在挪用事实的前提下,对挪用事实的否认,即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偿还所挪用的财物。因为否认了挪用事实,就等于否定了其所应承担的归还财物的义务,就等于表示其拒绝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反映出了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所挪用财物的目的。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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