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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宣传文化、卫生、旅游、体育、民政、群众团体(社团)、民族宗教等社会事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01A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该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符合机构(设施)设置的标准。 3、基本具备土地使用、市政配套等建设条件。 4、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市财力安排的可能。 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 ——附件。
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或区县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属省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完成项目评估后下达批复文件。
  3、省市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 2、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74号) 3、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 5、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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