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其通信,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线索和证据,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监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时间;监管人员要尽量避免在押人员谈话的顾虑;会见结束后,监管人员不得追问在押人与律师谈话的内容;律师与在押人员间通信往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或交寄,不得随意扣压。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时,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任何违反政策和法律的约定或承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指供或诱供。会见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大案件的侦破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出极为反常情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会见结束后,要按监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监管人员收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