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6-1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中中法民三初字第36-1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C,系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告:中山市D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中山市D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D公司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仅需财产保全,对特定产品、一定时期销售单据、财会帐册等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并以其房地产作上述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平等保护被告D公司的利益,确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A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如有错误导致损失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本院对原告A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釆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一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A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苑新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11831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中府国(出)字第09970017号的七层框架楼房一幢。查封期间为2年,期满自动解封。需要延期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提出申请(查封期限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徐红妮
审判员 :  马军
审判员 :  卓靖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欧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