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白无故”赠送房 《见证》讨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6月23日,他俩在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当着两位律师的面签订《关于出售康定路**号房屋后所得房款分配的协议》,遂该律所出具了《律师见证书》约定:出售涉案房屋所得房款,除支付剩余贷款和必要费用后,余款归林君所有。
同年8月,吴洪就转让涉案房屋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林君办理转让手续,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0月中旬,林君以本人及吴洪的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原购买该房屋贷款亦清偿完毕。
2011年3月末,如梦初醒的吴洪起诉法院称,与林君于2007年初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因为自己比林君大整整12岁,于2007年7月上旬,为结婚双方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总价款305.8万余元。签约时,自己支付首付款91.8万余元,余款214万元由他与林君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而林君以婚后要照顾父母为由,提议将涉案房屋出售另行购置,故自己认同林君要求,委托她办理房屋的转让事宜。2009年10月中旬,林君将房屋转让,获取房款415万元后,即反目提出不结婚,也不重新购置房屋,引起双方冲突。吴洪认为林君的行为属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林君归还房款200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林君辩称,与吴洪相识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因吴洪知道自己经济困难,主动提出赠送房屋给自己。因当时购房需要贷款,遂在房产证上将吴洪姓名一并登记。林君还辩解,购房时双方仅认识20多天,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涉案房屋出售后,所获房款除了支付剩余贷款和必要费用外,其余钱款均在自己处。声称在2009年出售涉案房屋前,双方就签订房款分配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律师见证,约定了清偿贷款后剩余房款归自己所有。为此,林君向法院提供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等证据。
针对林君的辩称,吴洪认为双方不存在房款分配协议,并质疑林君提供《律师见证书》真实性,认为两人去过该律所,但是为起草售房委托书,不是林君所称房款分配协议,认为该见证书所附协议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该反驳观点。
法院认为,吴洪及林君均属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就出售涉案房款的用途和归属已达成一致,而律师见证合同缔结,是法律赋予律师职责之一。《律师见证书》上所载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已经律师见证。吴洪对该《律师见证书》中见证律师资格及程序未提异议,该见证已具备形式上的法律效力,效力高于一般普通证据,遂法院判决吴洪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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