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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刑 不应选择性执法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110网律师

醉驾一律入刑 不应选择性执法
——莫要因最高法谨慎对待醉驾就心存侥幸
郭杨铭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北京市高院下发了通知,强调了“慎刑的态度。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多发,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此言一出,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英菲尼迪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和正常行驶的公交车,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弃车逃逸。陈家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陈家的律师认为“判刑过重”,并代表陈家递交了上诉状。而受害人王辉的律师则称,判决很公正,“我们很满意”。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同期有两个案子宣判了:高晓松因为醉驾,被“顶格”判处6个月拘役;顺便说一下药家鑫杀人案终审宣判,死刑。
  两案已经宣判,在实体正义的炫目阳光下,却有着包括否定辩护制度在内的法治共识方面的倒退。高晓松因积极认罪,几次打断律师的辩护,赢得不少人的喝彩。而药家鑫案终审之后,受害方的代理人张显(某大学副教授,非律师)在网上指责药的辩护人路刚律师“一味地为了自己的当事人做些黑白颠倒的事”,网友也直斥路刚为无良律师。
  总之,如果是“好人”就该好好认罪,不该找律师;如果是“坏人”,就更不能找律师脱罪。反正,都不能找律师。
  先分析高案。其辩护律师认为酒精检测程序有瑕疵,高晓松几次打断其辩护,“律师,我已经认罪了”。这一举动被公众解读为高的认罪态度好。
  其实,高如果真不想辩护,可以不请律师,不必请了律师又不让人家辩护。而且,中国不是美国,在美国,刑案必须有律师出庭,而按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的调查,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是在无辩护人的情况下受审的。
  此外,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法庭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的扩音器,想开就开,想关就关。为高晓松不让律师辩护而欢呼的人,应清理一下知识库存,不要停留在“少废话”、“老实点”的时代。
  至于说律师挑执法程序的漏洞,这本是律师职责所在,也是代表民权在监督公权。在法治国家,警方的任何一个程序瑕疵,都足以被辩方律师利用,推翻指控,而中国的刑事律师都知道,光找执法程序上的漏洞很难翻案。这是谁的悲哀?
  再以药家鑫案来说,此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有深层的社会背景。一审之前,社会关注度并不高,之后由于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李玫瑾教授的“弹钢琴说”,以及药家鑫军二代的符号被确认,才引发轩然大波,成为社会事件。
  “激情杀人”的提法,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感。其实,这是套用英美法的术语,激情杀人相对于蓄意谋杀,主观恶性较低。
  “激情杀人”一说,无论是否被法院采纳,都是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权,而享有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更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因而,律师的正常辩护意见不应遭到非议。法治不是要杀掉一个药家鑫,而是要让所有嫌疑人都能接受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基于对法律的遵守,不屈从于权贵,同样也不屈从于口水。药被判极刑,并非“民意”的胜利,而是依法审判的结果。有必要重申法律教科书上的常识:民愤巨大不是判死刑的理由,法律才是。
  法治不公的起点、终点都不在于律师“钻法律空子”。相反,民权监督公权还不够,律师辩护权不能对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制约,才是真问题所在。
  监督公权,维护法治,努力为每一个公民争取程序上的正当权利??比方说,获得辩护机会、不受非法逮捕、不受刑讯逼供等??才应是社会舆论的“最大公约数”。
“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明知醉驾犯法仍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即使侥幸逃脱,事故和死亡,流血和流泪都是一样的痛。酒驾伤身殒命,乃是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不可儿戏。醉驾,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存在着潜在的威胁,损人不利己,危害极大。每年因醉驾伤害了多少个无辜的个人和家庭。
醉驾,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不文明的个人行为,而演变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车祸猛于虎,醉驾飙车频频出现,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在全国大范围的争论是好事,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对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是有益的。
醉驾一律入刑 ,不应选择性执法。首先罪名是危险驾驶罪,那还存在所谓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吗?既然冠名为危险驾驶罪,就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政处罚可以解决的,不一定要用刑事处罚。从目前的情况看,既然已经定了这个法,而且民众对执法是不信任的,那么醉驾就应该一律入刑,不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是一个灰色的空间。
醉驾一律入刑 ,不应选择性执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比如,父母们对孩子偷偷摸摸拿了几元钱是十分警惕的,因为,贼的胆子就是纵容大的。我们现在一年在交通事故上死亡的人数,是美国在整个韩战过程中死亡人数的两倍。这个法律是好法还是恶法,至少要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做评价,而这个评价是不宜操之过急的。
  ――相关背景资料――
  酒后驾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20毫克/100毫升,即达到饮酒驾驶处罚条件。
  处罚内容: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车被抓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达到醉酒驾车处罚条件。
  处罚内容:醉酒开车、不管是否交通肇事,都要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申领。新法律规定,醉驾已经是犯罪,最高可处以6个月拘役。
醉酒检测的仪器准确性,以及检测时间的限定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为相关案件进行辩护时还是有一定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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