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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渎职贿赂案:行贿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对于“一般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之一的行为: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的行贿罪也称为“一般行贿罪”。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而被动给予。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在量刑方面具有如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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