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非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邱戈龙律师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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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被告人刘某为了能与其分手的女友见面,某日采用恐吓的手段将其女友的侄儿杨某绑架至家中,并于当日给杨某父母打电话,以杨某为人质,要求和其女友见面。公安机关接到杨某父母报案后,将被告人抓获,被害人得以解救。在绑架过程中,刘某没有采用任何暴力手段,且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杨某认识,前后经过8小时,未发生任何人身危害。
案例2:被告人李某与其妻系再婚,因家庭琐事争吵,其妻离家出走。李某为了找回妻子,就用欺骗的方法绑架了妻子与前夫生的孩子张某(张某未与被告人共同生活,而是和其爷爷生活在一起),然后打电话给其妻家人,让他们找回妻子,否则就不放张某回去。其妻家人说“张某也是你的孩子,在你处,我们放心”,并不帮助被告人找妻子。无奈,被告人李某放回了张某。其间,李某并未对张某采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
上述两个案例,从形式上看,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但是从实质上看,两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按犯罪处理。首先,从作案的目的上看,都不属于重大的违法目的;其次,从作案的手段上看,两被告人都未采用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绑架手段;第三,从危害后果上看,两案都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综观全案,两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均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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