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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职工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根据情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110网律师
48岁的荣女士本想早点下班回家休息,不想快到家门口却发生了车祸,造成颅内血肿,伤情严重。荣女士想申请认定工伤,可单位却说她是擅自脱岗,不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反要接受内部处罚。6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给了荣女士一个说法,支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为她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擅自脱岗遇车祸,单位据此不认定工伤
    荣女士受雇于郑州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洁员,工作地点在航海路,家却住在经济开发区,由于路途较远,荣女士每日骑电动车上下班。2011年3月8日晚20时15分左右,下班回家的荣女士骑车在经开区第二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荣女士头部着地,伤情严重,肇事司机却驾车逃逸。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出租车负全责,荣女士无责任。很快,荣女士被送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2、右额颞脑挫裂伤。“我头部受伤较重,因为交不上医疗费,住了一段时间后只能回家进行康复治疗。”荣女士说,事发后,她的家人向物业公司报告了此事,希望公司能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不想等到的却是公司的一纸处罚通报。原来,荣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7时-11时,下午13时30分-17时30分。事发当天,因为夜班保洁员有事,经主管同意,荣女士便将自己的下午班和夜班人员进行了调换,夜班时间应为17时30分-20时30分。“可出事的时间居然是20时15分,此时她应该还在岗上,却在家门口出了车祸,这是严重的脱岗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我们对她作出了处罚通报。”公司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她虽有过错,但仍应认定为工伤
    虽与公司多次协商,但荣女士始终无法得到公司的谅解,无奈,去年8月9日,其自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补正审查,于8月16日正式受理了她的申请,并通知双方举证。通过审核证据,市人社局认为荣女士确系该物业公司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荣女士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10月16日,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于市人社局的认定,物业公司不服,他们先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公司诉称,当晚19时50分左右,荣女士便已脱岗回家,并被查岗的部门领导发现,且荣女士之前曾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办私事、买东西、吃饭等,此种做法给其他员工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正是因为她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纪律,所以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更不属于下班途中,这起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法院应撤销工伤认定书。作为第三人的荣女士告诉法庭,当天晚上19时50分,其已做完保洁工作,是在签过到、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的单位。“我是早走了一会儿,但已经完成了工作,公司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对我不管不顾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荣女士当日提前离岗,但荣女士是在做完保洁工作签到、交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单位的,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河南郑州著名律师董大律师提醒:本案中,荣女士最终获得了工伤待遇,但并不代表她的做法就是正确的,作为职工,应该遵守单位合法的纪律规定,否则擅自违规发生事故很可能会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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