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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岗仍可 享受生育保险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张某虽已下岗,但其仍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应当按照1993年4月20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综上可知,虽然张某现在是下岗职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权利仍然应该得到保护,她有权利享受和在职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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