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墙体材料保证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或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墙体材料保证金”,以保证在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法律依据 |
一、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 |
数量及方式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 |
条 件 |
/ / |
申请材料 |
无 |
/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属项目在市建设局,区属项目在区建设局。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程 序 |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缴款通知书》。 二、在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号窗口缴款,并领取缴款收据。 |
时 限 |
即到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缴款收据/按规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相应的法律效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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