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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墙体材料保证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或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墙体材料保证金”,以保证在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
数量及方式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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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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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市属项目在市建设局,区属项目在区建设局。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程  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缴款通知书》。
二、在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号窗口缴款,并领取缴款收据。
时  限
即到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缴款收据/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相应的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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