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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被恶意除权,真正权利人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还是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1
出票人是A,收款人是B,B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给了C,C尚未背书被人骗走给了D,D背书给了E,E又背书给了F,C失票后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F在催告期间申报了权利,法院终结公示催告,注:D和B无任何关系,C和B有设备采购合同,并且B给C出具了交付票据的证明。C如何维权?
1、C可以要求F返还票据吗?
如果F和E之间有真实的交易,F支付了对价,F就是善意持票人,不可以要求F返还票据。
如果F和E、D 和E之间都是票据买卖关系,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买卖票据不合法,则F、E不享有票据权利,D和B之间没有关系,D更不是合法持票人,可以要求F返还票据,并申请诉前票据保全。
2、C的损失向谁主张呢?
如果F是善意持票人,C的损失只有向D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赔偿。
案例2
出票人是A,收款人是B,B背书给了C,票据又经背书给了D、E、F,最后持票人是F, C因为D不履行合同向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依C的申请做了除权判决, F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才知道票据被除权了,注:F和E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F支付了相应对价,F该怎么维护权利?
1、因为已经对汇票做了除权判决,F应当先撤销现已生效的“除权判决”,然后再起诉要求确认真正的权利人是谁(确认之诉),恢复票据权利,不能以“票据侵权”为由直接提起请求赔偿之诉讼(或给付之诉)。
2、如果C已经根据除权判决向银行提示付款并获得票据款,银行没有过错,汇票的合法持有人F应该提出侵权赔偿之诉。因为付款后,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责任解除,除权判决撤销后,也无法恢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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