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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破产清算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的,应实行清算。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将财产公平地分配给企业债权人的工作过程。
 
  破产清算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⑴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
 
  ⑵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包括前者,破产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服务于它的;但破产清算是有其特殊作用,破产制度中的内容及宗旨,主要是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的,没有破产清算,破产制度就无法实现;
 
  ⑶破产清算是为破产债权人制度服务的,破产不息的本质即通过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公平地将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尽可能的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这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很好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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