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中介在活跃房地产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行为还不够规范,违法经营问题仍然存在,其中违规代理期房销售、挪用房款、欺骗消费者、房地产中介缺乏诚信等行为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引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强自律。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加强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准确、高效、优质的服务,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应明码标价,并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应当使用经过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对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应按规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展对房地产中介企业检查。自即日起,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对经营活动开展自查自纠。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5〕200号)要求,对中介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检查力度,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一经查实,依法先行停止经营业务,再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或建议撤销备案登记和资质证书;对严重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将依法吊销或建议吊销执业资格,今后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执业活动。
三、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目前,我省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成交的房款大多由中介公司代管交接,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房款转移风险较大等问题。为防范中介代理风险,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工作,可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的方式,实现中介资金托管制度,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四、实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开已备案的机构名单,并通报工商部门;对未进行备案的,建议工商部门加强监管,以防风险。
五、实行风险提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的,要求代办机构提交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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