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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王伟清律师
证明责任规范只是先推定汽为人没有代理权在主观上是不知道的,认定其为善意。在诉讼中,如果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等提出第三人实际知道无权代理人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如果他能举证自己并不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时,则不承担责任这样处理无须在对抗问题上一条消极性的基本规则,它将真伪不明的争议事实消极地拟制为不存在,并使法官在要件事实被拟制为不存在的情况下拒绝再审条件的规定。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条件作了修改。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则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因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撤销和改判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基本与修改前的本条规定相同。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是修改前第一、二项的内容;第六项与修改前第三项的内容相同,而第四、五、七项至第十一项是修改前第四项内容的具体化。第二款的规定与修改前的第四、五项规定相同。

  依照本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可以申请再审。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全面地收集证据是保证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就足以构成再审的条件。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没有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就把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则这样的判决、裁定应当进行再审。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即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质证是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必要手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则是进入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尽管该证据没经过质证也可能是真实的,但法律设立质证规则的目的是从程序E保证查明证据的真实性,违反了程序就有可能导致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此,因此,规定的程序必须要走,程序的价值必须被尊重。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某些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是不能自行收集到的,例如某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但因不能向该银行进行查询而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进行查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的存款状况,并且金融机构必须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查询。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调查证据的申请后,查明该证据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该项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通过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例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再例如合同法施行前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但却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等。把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目的是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了一个不动产不在该法院辖区之内的案件。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没有管辖权,也无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再审。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如果一审普通程序没有组成合议庭而采用独任审判,则该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再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某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出现了陪审员的身影,在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在哪些情形之下要回避本案的审理工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主动予以回避。例如,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对方当事人不知并没有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下,该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审理了此案。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获知了此情况,他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也确认该案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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