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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效用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梁会朝律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其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对普通发票而言,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其中:“金额*税率=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例如,某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共取得价款117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金额100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000元,价税合计为117000元;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000元,但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但是对于购货方而言,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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