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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上楼摔倒导致身亡,该由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八旬老人在老年公寓不慎摔倒死亡,家属起诉,法院判老年公寓全赔。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引起了国家民政部的关注。这是为什么?原来,同行们认为这家老年公寓不该担责,这样判决的话他们以后必定缩手缩脚不敢工作,不利于今后养老工作的发展。一边是老年人的权益,一边是养老事业的发展,筹码如何安放才能让天平平衡?近日,记者采访了南京秦淮法院法官丁伟利,听她讲述了这一经典案例的处理过程,管窥到了一名优秀女法官细致扎实的办案作风。

老人浴后摔倒身亡,子女告老年公寓

2009年2月8日,王凯翔与某老年公寓达成寄养合同,将父亲寄养在老年公寓处生活。2009年5月13日,王凯翔去老年公寓看望父亲。不想,就在他探视期间,老人却发生了意外。原来,老人洗澡后出来,在上楼梯时一下子摔倒,虽经送医院急救,但仍因抢救无效于5月15日身亡。随后,王凯翔和姐姐将老年公寓告上法院。姐弟俩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常人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公寓护工却在老人洗完澡后,让老人自己回房间,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只要护工稍加注意,意外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老年公寓对于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方面则认为,王凯翔为父亲选择的是“自理级别”服务,这在养老院是最低的服务级别,老年公寓只提供基本的吃、住等服务,所以,老人因洗澡上楼梯摔倒以致死亡与公寓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老年公寓还认为,双方寄养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使他们免责:由于老人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逆因素较多,摔伤、意外危害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院方事发前难有预见和把握。乙方应对此有所认知,认可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老年公寓违约赔偿9.8万元

该案看起来只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风平浪静。因为类似的养老机构,南京还有很多家,里面住的也多数是身体虚弱的老人,他们强烈关注着同行将面对的判决结果,因为他们都有同样的担心,那就是,“万一在我们这寄养的老人出了事,会不会也参照这个案子做出同样的判决?”带着这样的担心,这些养老机构纷纷派人去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方面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对同行进行声援。从他们的立场看,他们当然不希望法院判老年公寓赔偿,即使判赔,也不能赔太多。“否则我们以后还怎么工作啊,那么多老人,我们赔不起啊。”

但是,秦淮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没有达到他们理想的结果。法院认为,老人在寄养时是“自理级别”并不意味着公寓方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公寓方仍应对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公寓方认为根据双方寄养合同第四条规定可免责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且该条款也是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属无效,最终判决公寓方对赔偿两姐弟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8万余元。

老年公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作出后,果然如事前所料,引起了养老机构较强烈的意见,他们都认为同行有点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判赔钱的老年公寓在同行的强烈声援下,也提起了上诉。公寓方认为,随着社会不断步入老年社会,人们对老年公寓的需求在不断加大,而他们只是个民办老年公寓,是为老人提供便利的,本身就是回报低的行业,如果该案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会导致类似的公寓失去生存基础。其实,这一看法并不仅是这家老年公寓自己的看法,而是同行业的普遍观点。而因为这一案件的涉及面广泛,也引起了国家民政部的重视,派人对此案进行调研。

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南京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清,因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按照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因此案件到了丁伟利的手上。丁伟利接到案件后认为,法律的适用是非常严肃的,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以自己存在特殊利益为由要求法律对自己作出倾斜性的保护,老年公寓以全行业的发展为由对判决提出异议,其说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说法就符合法律的规定,面对案件,首先要考虑的仍然是要严格适用法律。

女法官细致取证还原事实

为此,丁伟利颇费了一番思考。既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没有查清,那么首先要查明的就是案件事实。丁伟利和合议庭成员多次走访了事发现场,对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询问,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事情经过,丁伟利甚至到气象部门调取了事发当日的气象资料,以确定天气因素对老人出事的影响。经过这些细致的工作,法官们查清了如下事实:当日气温较高,老人年事已高,而且基础体质较弱,出浴后身体疲劳,本应稍事休息,而老人没有任何休整,便急匆匆地走上楼梯,导致摔倒身亡。而老年公寓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照顾措施,老人的儿子当天去探望,同样也没有去察看照顾,因此,老年公寓、老人的儿子以及老人,三方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着解决问题、促进双方矛盾化解的宗旨,丁伟利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辛苦调查来的细致证据面前,当事双方都认为,自己一点都不担责任也是说不过去的,老年公寓同意自己承担约三成的责任,其余的责任应由老人和老人的儿子各自分担。最终,老年公寓同意一次性支付老人的子女各项赔偿费用2.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发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至此,案件还不能说已经画上了圆满句号,因为丁伟利还在考虑,如何借此案来推动民营养老机构服务的完善。随后,就老年公寓在内部管理和合同文本及履行职能方面的瑕疵,秦淮法院向秦淮区民政局和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向社会养老机构引入保险机制,扩大救济途径,降低社会福利机构的赔偿风险。同时,还建议社会福利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落实行业规范,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机械地按照护理等级提供服务,而且,在寄养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心所欲。

对于秦淮法院的司法建议,秦淮区民政局和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都积极做出了回应。秦淮区的养老机构一方面动员老人参保,一些机构还出资为老人参保,使得各机构的参保率迅速达到了100%,民政部门还计划在下一年办理保险时,由福利彩票资金予以资助。另外,民政部门还会同市福利服务协会规范了养老合同,并将安全保障纳入对养老机构的评优考核,加强对老人的管理和陪护,并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的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个案子最终的处理结果,应该说对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还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丁伟利,女,1968年生,中共党员,现任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近几年,她每年审结案件数均在150件以上,调撤率达到80.75%,且有近90%的受害人在审理程序中就获得了赔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丁伟利先后被评为秦淮法院优秀法官、廉政先进个人、优秀社区联络员、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各一次。2006年,丁伟利主审的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继承权确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第7期《公报案例》上发表,为以后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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